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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当然也有“0元购”

2023年5月25日 11:10
作者 ONO

前几天有一个“稀疏平常”的新闻:江苏镇江一个集市的街边,水果店老板摆了30箱香蕉,然后叫了两个小伙子帮助看摊,自己去其他地方忙活了。没想到,这两个小伙子不太负责任,在旁边小宾馆开了个房间去睡觉了,留下无人看守的30箱香蕉,最终被抢光了。天天嘲笑国外发生“0元购”的事情,放到国内,“0元购”起来甚至连纸箱都不给剩下。

新闻并不一定是真的,因为官方用了一个标准的说辞:“与事实不符”,至于是什么事实不符,到现在也没有任何的回应——大概被抢的香蕉最终辟谣一共是35箱吧。

之所以刚才说到“稀疏平常”,是因为类似的新闻已经发生过不计其数。我记忆最深的,是有一年全国不知为何开始抵制法国企业,于是家乐福就成了被抵制的对象。不过家乐福在第三天就推出了打折的活动——于是中老年人做出了一个“违背老祖宗的承诺”,都纷纷到家乐福抢购商品。最后连新闻都不太好意思报道这件事,所以整个抵制的事情在三天之后就不了了之了。

当然 ,我们在讨论哄抢货物是否合法合德之前,得先抛出几个关系“我后面会不会羞辱到部分读者”的前置观点,如果看到这里你就受不了了,说明你不是这篇文章的适读用户。


首先,从道德相对主义的角度来讲,哄抢货物并没有一个统一的道德标准。因为道德本身,会因为文化、社会背景、个人观点的不同而出现偏差。“不要白不要”也是一种道德标准——只是相对于那些认为“哄抢货物”吃相难看的人来说,这是不道德的。

其次,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讲,它甚至可以为哄抢货物找到一个非常巧妙的借口——那些因为车祸散落一地的水果,反正最后都是货损腐败,不如让老百姓都捡走,这样可以让这些货物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地实现。

最后,从道德责任论的角度来讲,因为这是一起群体性的事件,按道理应该讲每一个参与者进行道德归责——但很可惜,因为参与人实在太多,而且多数还是老年人,他们不仅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过错认定,所以更别说归责。这里面牵扯到了一个隐形的法学理论——法不责众,这个会在后半部分提及。

好了,如果你同时坚持“道德相对主义”、“功利主义”和“道德责任论”这三个哲学观点的人,我在这里非常郑重地建议你,不要再看下去了。


刚才我提到了一个词,“群体性”。既然说到了群体,就不得不说起“羊群效应”。所谓的羊群效应,即人们在身处群体之中,会跟随主流的行为或观点。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商业行为之中,头部商家做出了某种刺激市场的行为,其他跟随的同业也会做出相同或类似的行为。

哄抢货物还不够“激烈”吗?——有人会反驳,这并不是商业行为。但在那群哄抢货物的老年人形成的群体小社会里,谁拿到最多的香蕉不比“我今天比王阿姨多走了99步她一定比我先死”更直观。当身处“羊群”的人,看到其他人的哄抢行为,并且抢到了更多,会给其他参与者更多的压力和紧迫感——所以他们只会抢得更多,而不是“算了,这次就让王阿姨比我多拿到3根香蕉吧”。

然而,这个“羊群”里的“羊”并不是统一的道德标准——比如,在视频里也有一些老太太在哄抢货物的最外围作观望态势。只是偶尔最后忍不住,捡到了别人在哄抢离场时掉落的香蕉。


所以,这里会有第二个结论:“参与哄抢的人都是没有道德的”。但事实上未必如此——我记得2014年前后,有一个哄抢的行为,是一辆满载苹果的大货车在高速公路侧翻,附近的村民3小时内就把二十多吨苹果蚕食鲸吞殆尽。问及原因,一些村民回答:“别人都在抢”。

有道德的人也会被卷入到“羊群”之中,是因为他们被另一个东西牵着鼻子走了——既得利益。群体行为的优势在于,它获得的成果看上去是群体分配的,同时集体的责任也是被群体分担的。当人们身处“羊群”时,这些被哄抢的货物就成了群体的“既得利益”(当然法律上并不是这样认定的)——在这些“既得利益”当中,自然就会有人多抢有人少拿的情况。

特别是当有熟人参与的时候,人们会更加加强这种归属感的存在——认为自己和熟人所得“既得利益”,是归属于群体的——当然,如果张奶奶和王奶奶一直都不和,那他们会在群体之中再分裂成竞争对手,从而更加刺激他们哄抢比赛的野心。

而集体的责任也是被群体分担的,是让那些原本“有道德”的人被卷入其中的重要原因——再不抢,“既得利益”就要被别人瓜分光了;反正有这么多人抢,要的也是罚那些抢得欢之人的清单。


香蕉并不是稀缺昂贵的商品,哄抢之余并不能带来多少的利益所得。而形成了群体性哄抢之后,责任被无形地分担给了所有参与者——甚至可以说微乎其微。因此,哄抢者认为相比较抢一些便宜的货物,更不会形成“犯罪”。他们可以在最短地时间内,做出这一些列的推论,然后投身哄抢之中。

而最后,不仅仅香蕉没了,就连装香蕉的纸箱都被抢走了——因为这也属于“既得利益”的一部分,因为总有些人什么都没有得到,但总得雁过拔毛,才能符合他们身处“羊群”的身份。

要知道,如果张奶奶和王奶奶抢的香蕉差不多,如果王奶奶还多拿了些纸箱,接下来的半年内王奶奶都得高张奶奶一头。


我一直觉得,社会心理学里的“乌合之众”与法理学里的“法不责众”,一定有一个美妙的交叉点。

勒庞认为,“乌合之众”群体心理具有特定的特征,如情绪感染、理性削弱、冲动性和易受操纵等;而“法不责众”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,无法对参与群体行为的个体追究法律责任。

看上去,“乌合之众”与“法不责众”更像是一个先后顺序的关系。因为“乌合之众”形成了大规模的群体事件,而后无法对每一个参与者进行单独追责的时候,便成了“法不责众”的终局。

然而,确实从实际应用来看,有太多哄抢的事件最终都是不了了之,加深了人们对“法不责众”的认知,它甚至成了下一次人们形成乌合之众的“教条”——我们就拿一点点,反正要处罚也是去找那些拿最多的人。


但在实际的处罚过程中也会遇到难点——比如只罚了张奶奶,而跳过了王奶奶。张奶奶一定是不认这个罚的,因为这不符合“羊群”里责任分担的属性。倒不如以后再追罚的时候,应该引入一个“供犯制度”。张奶奶在受罚时同时举报了王奶奶,人们在追查过程中,发现王奶奶因为比张奶奶多抢了5斤纸箱,多获利5毛钱,那自然是可以减轻张奶奶部分处罚的。

这便是“乌合之众”和“法不责众”美妙的交叉点——群体。当群体从内部瓦解的时候,是否就意味着这两个概念也不复存在了——无法形成统一价值观的乌合之众,和处罚不公平而导致的群体属性崩溃,本质上来说,都是处理同一件事情。

说不定这样一罚,张奶奶和王奶奶的内卷又会回到“合法合德”的状态,比如两人又开始比谁饭后散步走得多,因为这意味着谁活得更久。

啊算了,让这种老不死的玩意儿活这么久干嘛啊!

onojyu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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